兰州人注意啦!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将被

 新闻资讯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8-08 16:59

  9月1日起,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将正式施行。依照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,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,驾驶人和搭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。

  以上违法行为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。

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,没收非法拼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百元罚款;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
  每日甘肃网8月8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9月1日起,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施行,兰州公安交警将加强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秩序管控。

  依照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,行人和乘车人不得有以下行为: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、旱冰鞋、独轮车、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;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、发送物品;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;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;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;乘坐两轮摩托车时,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;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。行人和乘车人违反以上规定,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,将被处以二十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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